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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155号

主 题 词: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

  为切实规范家禽批发市场代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和《深圳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深府函〔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家禽批发市场代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和《深圳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深府函〔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我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工作。

  二、代宰点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T1463-2014)执行。

  三、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选址要求:

  (一)代宰点设置应当符合我市家禽屠宰专项规划要求。

  (二)每个家禽批发市场只设置一个代宰点,代宰点应当选择在家禽批发市场内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他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方,且应与家禽批发市场的活禽交易区有物理间隔。

  (三)代宰点由家禽批发市场在辖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建设管理。

  四、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条件及建设标准:

  (一)建设围墙,分别设置活禽进场、产品出场的专用通道及车辆消毒池,分别设置活禽运输工具和食品级生鲜鸡盛放工具清洗消毒区。

  (二)为满足动物防疫及家禽品种市场需求,代宰点可采用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和半机械化(或桌上手工作业)代宰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屠宰车间和半机械化代宰档应当统一规划、集中设置,每个代宰点可建设一条屠宰能力为2000只/小时以下的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可建不超过6个半机械化代宰档,每个代宰档面积不小于200㎡。

  (三)代宰档实行水、旱、杂禽分开宰杀模式。

  (四)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和半机械化代宰档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配备人员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家禽从宰杀,到出货过程,禁止落地。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应当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半机械化代宰档应具备相应的屠宰设施设备:如沥血桶、蒸汽炉或热水炉、烫毛池、脱毛机、家禽宰后处理和检验台(架)等,并具有相应卫生和储运能力。

  (六)代宰点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代宰档空间高度应≥3m,照明度达到110lx。

  (七)自动机械化家禽屠宰加工线车间和半机械代宰档室内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贴1.5m以上的瓷砖,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可水洗。

  (八)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九)每个代宰点,需配备有50㎡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十)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废弃物、污染物、病死家禽及其不合格产品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十一)每个代宰点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检验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宰前、宰中、宰后全过程检验制度。

  (十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人员。

  (十三)代宰点宰杀后出场的家禽产品,应加施包装(热鲜产品,可采用透气包装),包装上应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十四)按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家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五)有家禽代宰管理、产品追溯、质量安全和消毒等管理制度。

  以上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五、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管理。

  代宰点的设置,应当依据我市家禽屠宰专项规划,报告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屠宰主管部门,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屠宰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经贸信息委备案。

  已经设置的代宰点,未通过备案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六、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意见》自201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